[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38038/2023-0002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黎场乡 [ 发文字号 ] 石黎府发〔2023〕264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黎场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场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发布日期 ] 2023-12-07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黎场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场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石黎府发〔2023264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黎场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黎场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

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特制定《黎场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黎场乡人民政府   

                20231128

(此件公开发布)

黎场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

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乡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工作,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建立牢固免疫屏障,确保畜牧业发展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2023年秋季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行动方案的通知》(石防动部办〔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当前动物疫情形势和生产流通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市第六次党代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工作定位,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的原则,集中力量抓好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牛羊“两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牧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 、总体目标

(一)强制免疫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犬只狂犬病4个强制免疫病种。

(二)强制免疫目标。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和犬狂犬病的群体免疫密度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建立有效免疫屏障。

(三)疫情普查目标。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情普(排)查面达到100%;对普(排)查发现的动物疫病报告率和规范处置率达到100%

(四)消毒目标。畜禽养殖(圈舍及周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区开展大清洗大消毒,消毒面达到100%

(五)防疫监管目标。畜禽养殖场(户)监督检查面达到100%;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率达到100%,确保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及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得到有效控制,不发生区域性动物疫情。

三、行动内容

坚持常年防疫与季节防疫相结合,在抓好常年防疫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集中抓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宣传普查。通过微信、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洲猪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知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以及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相关政策,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增强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充分发挥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专班专人”作用,严格落实养殖、交易、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排查制度,动态更新畜禽档案、生猪户口,准确掌握畜禽养殖情况。排查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果断采取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二)开展消毒灭源。按照预防与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开展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养殖、流通、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做好清洗消毒工作,加大消毒频次,扩大消毒范围,做到养殖、屠宰、流通、无害化处理等重点场所和重点区域全覆盖,有效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消除潜在隐患。督促乡镇(街道)建立散养户消毒台账,同时指导规模场建立消毒台账,详细记录消毒药品种、浓度、消毒时间、消毒范围、消毒面积等相关信息。

(三)开展集中免疫。根据《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3—2025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狂犬病4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同时指导养殖场户自行开展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和猪瘟免疫。强制免疫实行分类管理,大型养殖场(含“先打后补”养殖场)实行“督促免疫”;中小型养殖场实行“指导免疫”;鼓励散养户在基层兽医指导下自行免疫,确无能力自行免疫的可“代行免疫”,但必须严格遵守《农村散养畜禽免疫注意事项》(附件1)。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有效免疫屏障。开展免疫时,要及时做好畜禽标识佩戴、《动物免疫证明》填发、防疫档案建立和重庆市兽医云平台信息录入等工作。免疫结束后一定时间内,要对所有养殖场户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对漏免、补栏和免疫抗体不达标畜禽及时督促进行补免。

(四)开展防疫监管。严格按照“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管理”要求,强化规模养殖场的精细化监管。压紧压实包片兽医工作责任,加大对畜禽散养户的监管力度。督促指导养殖业主严格落实强制免疫、养殖档案建立、定期消毒、动物调运备案、调入动物落地隔离观察、调出动物申报检疫、疫情报告、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调运、不报告疫情、不建立防疫制度、不落实防疫措施、不接受防疫监督、不如实提供防疫档案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检疫监督。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依法依规申报检疫。进一步加强检疫出证管理,出证前要认真查验动物健康状况、畜禽耳标、运输车辆备案等相关情况。认真落实基于监(检)测或风险评估的产地检疫制度,实施产地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免疫抗体监(检)测或风险评估报告、养殖(免疫)档案等资料。对未经免疫、免疫超过有效期、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或风险评估不合格的,禁止出具检疫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疫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派出专人对秋防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秋防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疫效果不达标的予以通报,对防控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强化工作保障。农业服务中心要提前将秋防工作所需疫苗、消毒剂、试剂、器械耗材、人员防护用品、人员生活保障等物资准备到位,按规定发放,规范使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基层兽医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防疫操作技能。加强责任担当意识和廉政纪律意识,依法依规落实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养殖场医疗废弃物收集、流通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审核等政策,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物安全。要把生物安全放在第一位,特别应注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格遵循能不进则不进、能不接触则不接触的原则,严格按规范做好防护,严密防范因操作不当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甚至导致人员感染。兽医人员在开展走访问询、监督巡查、宣传指导等工作时,必须全程戴口罩,避免与养殖业主及其他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在开展入户免疫时,必须全程戴口罩、穿防护服和雨靴、进出严格消毒,所有使用过的疫苗空瓶需按要求分类回收,严禁随意丢弃,秋防结束后统一交回农业服务中心

(四)强化行为规范。农业服务中心要加强防控物资与冷链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规范疫苗运输、储存和使用,建立发放、领用等记录,避免出现因疫苗保管不当而影响免疫效果。要规范免疫行为,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坚决杜绝不打针、打假针、减量注射造成免疫失败;严格遵循免疫操作技术规程,防止消毒不彻底,造成疫病传播。

附件: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附件

农村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意事项

为有效防范防疫人员及相关器械、物资机械带毒传播,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开展散养生猪强制免疫,应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

一、精简防疫人员。尽可能精简防疫工作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其中,1人入户,负责免疫、消毒等主要工作;1人不入户,负责填写免疫档案、填发免疫证明、开展宣传指导等辅助工作。

二、准备充足物资。提前准备好足量的注射器、针头、酒精、碘酒、药用棉、消毒剂、防护装备(防护服、口罩、鞋套、雨靴等)等。

三、选择适宜天气。提前查阅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免疫区域,尽可能避开雨天入户免疫。

四、确认健康状况。入户前,先向养殖户询问生猪健康状况,确定无异常后,方可入户。入户后,先仔细检查生猪健康状况,确定健康后,方可实施免疫。

五、严格实施消毒。人员消毒:入户前,应穿戴防护服、鞋帽,且必须“一户一更换”。条件不具备的,必须戴防护帽、穿雨靴。穿雨靴的,入户前和离户时都必须浸泡消毒。注射消毒:严格对注射部位消毒,严格“一猪一针头”,不得重复使用。环境消毒:对生猪圈舍及周边环境,防疫人员进出路线等,规范实施全面消毒。

六、广泛宣传指导。向养殖户宣传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宣传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包括自家潲水)喂猪,禁止无关人员入户,以及出栏生猪要检疫、调入生猪要隔离、发病死亡要报告等政策规定。指导养殖户自行落实圈舍环境消毒、灭鼠灭蚊灭蝇等防控措施。

七、相关物品回收。对使用过的防护服、针头、注射器、药用棉、疫苗瓶、包装盒和消毒剂瓶等废弃物或污染物,必须使用不渗水的塑料袋或密闭容器全部分类回收,集中消毒、处理。

八、加强人员防护。严格遵守生物安全操作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人员防护。

(此页无正文)

黎场乡党政办公室                    202311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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